第二十三章 权利-《看守所日记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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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条:未被剥夺选举权的依法享有选举权。
第十条:依法享有申诉、控诉、检举的权利,有关申诉、控诉、检举的资料应由看守所及时完整的送到相应地点,不受看守所阻延、扣留、和灭毁。
第十一条:到期刑满或假释人员,应被及时释放,不被无故拖延。
第十二条:依法享有其他法律规定的权利。
其中除了第七和第八条,其他的都和他相关。
但是除了第一条,第一句,其他的要么还没碰到,要么已经被侵犯了,不过还好都还不算太过分,现实里依稀还是能看到‘十二条权利’的影子,这是永恒不变的现象,问题不是出在制度上,往往出在执行力上,规则制定者有他的考虑,执行者又会碰到形形色色的不同状况,甚至被执行者的反应也会影响执行结果,每一环节失之毫厘,结果可能会差之千里。
通过权利条例和现实的验证,他对看守所的又有了更深的了解,一定的程度内,这里是不受约束的。
任何制度的执行都有弹性,而一个成熟的人和成熟的环境,执行的度一般是不会出现太大的变化,这是惯性使然,‘十二条’最大的作用等于是行动指南,有了一天经历之后,再加上这个,已经足够给6简指明这里真正的规则,这才是他之前迫切想要了解看守所权利的用意,只有真正透彻的了解规则,才能把游戏玩好。
这是中华民族特有的文化,如果不懂话外之音,弦外之意,就会成睁眼瞎、提耳聋。
现在文盲正在渐渐消失,法盲却不见消减,连6简这个全日制本科毕业的大学生也只有一点点微薄的法律常识,归根到底有两个原因。
一是中华民族向来主张人治而不是法制,哪怕几千年来法律一直存在,并且不断细化,囊括了生活的方方面面,但是宣扬的主旋律还是鼓励老百姓做个好人,而不是守法的人,道德观一直凌驾在法律观之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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